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1139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给付对应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给顾对应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51139 |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则给付对应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给付对应金额。 二、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给付对应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给付对应金额。 |
年金 | 50000 | 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三年、六年或十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保险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五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保险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满期金 | 250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2021 | 15/20年 | 趸交、与保险公司约定 | 5113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2021 | 15/20年 | 趸交、与保险公司约定 | 51135 | 满期金 | 25000 |
年金 | 50000 | |||||
全残保险金 | 51139 | |||||
身故保险金 | 5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