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120种。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万 | 保障25种中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万 | 保障55种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 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万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40万 | 若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可选)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9万 | 若给付首次重中症疾病所对应的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在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可选)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3万 | 若给付首次付轻症疾病所对应的付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在给付首次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万 | 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包括“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分别额外给付120%和150%基本保额 |
重度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万 | 合同的重度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包括“第二次重度心脑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度心脑疾病保险金”。分别额外给付120%和150%基本保额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信泰如意人生无忧(2023)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44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信泰如意人生无忧(2023)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445 | (可选)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3万 |
(可选)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9万 | |||||
(可选)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40万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万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万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万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万 | |||||
重度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