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多倍领航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961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医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不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8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特定失能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4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800000 |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6组: 第1次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 第2-6次重疾:85周岁之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失能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50000 | 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失能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可选责任一 | 660000 |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6次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2次 (3)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责任二 | 1200000 | 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后,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再次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2次。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多倍领航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 | 936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257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多倍领航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 | 9360 | 可选责任二 | 1200000 |
可选责任一 | 66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失能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80000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257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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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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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症/中症/重疾均无三同约束
??等待期内发生轻/中症不终止合同
??等待期内任何原因身故均可以赔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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