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华泰保险
- 产品特色: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疾病保险,提供轻型疾病、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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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保险责任 | 100000 | <p>1.轻型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轻型疾病保险金。</p><p>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p><p>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p><p>3.重大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p><p>4.身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p><p> </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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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保险责任 | 100000 | <p>1.轻型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轻型疾病保险金。</p><p>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p><p>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p><p>3.重大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p><p>4.身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p><p> </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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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
华泰人寿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年年 | 20年 | 138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保险责任 | 100000 | <p>1.轻型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轻型疾病保险金。</p><p>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p><p>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p><p>3.重大疾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p><p>4.身故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p><p> </p><p>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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