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康宁终身(庆典版)
包含产品 :
10965.00元
首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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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
30岁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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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重疾险不仅提供治疗费用,还补偿得病后的收入损失,提供后期康复费用。在疾病常态化的今天,重疾险已是刚需”
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345000
身故保险金:309210
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360000
2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45000 | 涵盖120种重大疾病,第一次最高309210元,年满88周岁前第二至第六次每次最高345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组重大疾病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间隔期一年。 |
身故保险金 | 30921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 360000 | 涵盖40种轻度疾病,最多给付六次,每次最高6万元,累计最高36万元。 |
2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 300000 | 涵盖20种特定疾病,最多给付两次,每次最高15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 |
豁免轻症和中症疾病保险金 | 0 | 国寿附加康宁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60种),豁免之后各期应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限制。 |
豁免重大疾病保险金 | 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 1年 | 19年 | 1096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 1年 | 19年 | 10965 | 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45000 |
2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 300000 | |||||
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 360000 | |||||
豁免轻症和中症疾病保险金 | 0 | |||||
豁免重大疾病保险金 | 0 | |||||
身故保险金 | 30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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