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招商仁和青云卫5号少儿重疾险
包含产品 :
44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招商仁和青云卫5号少儿重疾险(互联网专属)”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其它保障1:200000
其它保障2:200000
其它保障3: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28种,赔1次,100%保额
重疾赔付后,若轻中症责任尚在,各限赔1次 |
其它保障1 | 200000 | 交费期内确诊合同约定重疾,返还已交保费,1次为限 对于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或35年的,若被保险人分别于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第三十个或第三十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或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上述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确诊30种中症给付6万元,2次为限,不分组,无理赔间隔期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30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的定义”。 确诊51种轻症给付3万元,5次为限,不分组,无理赔间隔期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1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 确诊20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12万元,1次为限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我们已针对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共有20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年满18周岁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给付10万元,1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我们已针对该白血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其它保障2 | 200000 | “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并与我们指定的机构直接结算,给付比例为100%。我们与我们指定的机构的直接结算视为已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非我们指定的机构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我们累计给付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余期未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确诊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其它保障3 | 200000 | “白血病”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中的“白血病”。 我们对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确诊20种少儿罕见疾病,额外给付20万元,1次为限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我们已针对该少儿罕见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罕见疾病共有20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 年满18周岁前确诊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并接受了因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导致的手术,给付2万元,1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并接受了因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导致的手术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交费期内确诊合同约定中症,返还已交保费,1次为限 对于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或35年的,交费期内确诊合同约定中症或重疾,给付已交保费 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并因治疗该疾病而产生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最高报销5000元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并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进行精准靶向用药基因检测、或在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治性治疗后进行肿瘤MRD定制化癌症复发检测、疗效监测,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招商仁和青云卫2号少儿重疾险 | 终身 | 35年 | 44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招商仁和青云卫2号少儿重疾险 | 终身 | 35年 | 445 | 其它保障1 | 200000 |
其它保障2 | 200000 | |||||
其它保障3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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