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保障内容 | 1513.2 | 养老年金: (一)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6周岁: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终止。 其中,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金额确认: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给付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给付的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240。 (二)保险期间为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终止。 其中,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金额确认: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240。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笔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阳光人寿颐享阳光养老年金保险 | 至75周岁 | 1年 | 12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阳光人寿颐享阳光养老年金保险 | 至75周岁 | 1年 | 12000 | 保障内容 | 15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