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按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见9.6)之前(不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n-1;
③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见9.6)之前(不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n-1;
③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