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其它 | 5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可选 1-10万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可选 30-100元/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 须入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交通工具保障可选 1-4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船舶四类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在主险保险金(如有)之外,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飞机可选 50-2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时,在飞机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在主险保险金(如有)之外,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火车可选 20-8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时,在火车(含地铁、轻轨)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在主险保险金(如有)之外,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公共汽车可选 10-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时,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在主险保险金(如有)之外,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轮船可选 20-8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船舶时,在船舶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在主险保险金(如有)之外,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团体意外险 | 1年 | 1年 | 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团体意外险 | 1年 | 1年 | 90 | 其它 | 5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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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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