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27102 | 在5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27102元,领至105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27102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金271020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7102 | 保障计划一: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计划二: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本合同的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5,则 我们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本合同的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 额,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大于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 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小于或等于累计已给付的 年金金额,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星享福年金保险 | 至106周岁 | 10年 | 5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星享福年金保险 | 至106周岁 | 10年 | 50000 | 满期保险金 | 27102 |
年金 | 27102 | |||||
身故保险金 | 27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