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众安住院保2024
包含产品 :
74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医疗险
“百万医疗好搭档
不限医保目录范围0免赔额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医疗:10000
身故:100000
残疾:100000
其他: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医疗 | 10000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万元,0免赔,不限社保 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比例90%,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报销比例60%; 特定疾病治疗报销比例20%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3)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年累计给付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疾病含以下所列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20%,特定疾病为:痔疮,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即女性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外阴器官疾病)、结节(包括炎症性、增生性、肿瘤)、息肉(包括炎症性、增生性、肿瘤)、囊肿、增生; 5)本责任不承担疾病或意外所致的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门急诊医疗报销1万元,0免赔,不限社保 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比例90%,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报销比例60%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2)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年累计给付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责任不承担疾病或意外所致的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重大手术住院津贴每天给付100元,最高给付90天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9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接受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治疗并住院,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手术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90天; 3)日津贴额100元/天,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
身故 | 100000 | 意外身故给付10万元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5)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6)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残疾 | 100000 | 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给付10万元的对应比例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5)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6)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其他 | 0 | 【增值服务】住院护工服务、术后家庭护理服务、图文问诊服务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众安住院保2024 | 1年 | 1年 | 7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众安住院保2024 | 1年 | 1年 | 740 | 残疾 | 100000 |
其他 | 0 | |||||
身故 | 100000 | |||||
医疗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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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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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 女
侧重险种 :
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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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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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 女
侧重险种 :
医疗险
“长期医疗(费率可调), 互联网专属保险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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