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鑫颐宝两全保险(2024版)
包含产品 :
3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男
侧重险种 :
理财险
“把不确定的收益、利率交给这款确定安全的固收年金险,是您最佳选择之一”
特别生存金:12417
年金:12417
满期保险金:12417
身故保险金:12417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金 | 12417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5%给付特别生存金;
5.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12417 |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的年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增加。 |
满期保险金 | 12417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2417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中国人寿鑫耀鸿图年金险 | 15年 | 10年 | 3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中国人寿鑫耀鸿图年金险 | 15年 | 10年 | 30000 | 满期保险金 | 12417 |
年金 | 12417 | |||||
身故保险金 | 12417 | |||||
特别生存金 | 12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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