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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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锦绣前程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0年 | 7055 |
附加险 |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30 |
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 1年年 | 1年 | 214 | |
太平洋附加锦绣前程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与主合同相同 | 538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个人意外伤害 | 100000 | 个人意外伤害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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