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在售)
- 建信人寿
- 产品特色: 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住院,给付住院补贴,同一次住院最高补贴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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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4850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终身 | 24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5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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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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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11万
- 年缴保费:
- 2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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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2197.37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1年 | 24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5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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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2046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42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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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061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54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2821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42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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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 | 20/30/40年年 | 1年 | 1500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1年 | 323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40周岁及以下:已支付保费×160% 41周岁—60周岁:已支付保费×140% 61周岁及以上:已支付保费×120% |
满期保险金 | 450000 | 保险期间20年:满期保险金=已交保费×110% 保险期间30年:满期保险金=已交保费×130% 保险期间40年:满期保险金=已交保费×150%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因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或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因乘坐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因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在法定节假日因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步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给付100万,因步行或骑行自行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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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5180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24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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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聚宝盆年金保险(分红型) | 5年年 | 终身 | 10100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92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祝贺金1800 | 1064 | 于第5个保单生效日保险公司按年交保费的18%给付祝贺金。 |
祝福金192 | 1064 | 自第5个保单生效日起,每生存一年可领取一次祝福金,祝福金为18%基本保额,至终身。 |
关爱金9000 | 1064 | 自合同生效满25个保单年度或年满65周岁(以较早者为准)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可每年领取一笔相当于已交保费总额18%的关爱金,共计给付6次,共给付108%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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