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以 1000 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累积给付日数 达 1000 日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4850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终身 | 24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5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