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尊享版) (在售)
- 华夏人寿
- 产品特色: 提供61种危重疾病、13种轻症疾病,12种特定危重疾病、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失能护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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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尊享版) | 终身 | 20年 | 56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若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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