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健康,意外,教育金
包含产品 :
2264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不限男女
儿童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
“全面解决宝宝的健康教育创业问题”
身故保险金:23779
疾病保险金:15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225000
教育保险金:225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3779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
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25000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22500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金 | 226470 | 若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有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有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有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康宁宝贝 | 至30周岁 | 10年 | 22647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康宁宝贝 | 至30周岁 | 10年 | 22647 | 创业金 | 226470 |
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教育保险金 | 22500 | |||||
身故保险金 | 23779 | |||||
身故豁免保费 | 有 |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有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25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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