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单位团体的意外保险
包含产品 :
7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0岁 不限男女
单位团体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为单位转嫁员工的意外风险。保障更完美。”
意外医疗保险金:40000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0
残疾保险金:500000
烧伤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40000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的保险金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 ≤1年 | 1 | 628.14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1 | 71.8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 ≤1年 | 1 | 628.14 | 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烧伤保险金 | 50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1 | 71.86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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