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重疾,意外,住院补贴
包含产品 :
1070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200000
身故保险金:37000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1925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37000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1925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 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00000 |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给付20%基本保额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000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 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若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 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30000 |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20000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500000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31925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1850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20年 | 6300 |
主险 |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1850 |
主险 |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 | 30年 | 10年 | 255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20年 | 630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1850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20000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00000 | |||||
保费豁免 | 1850 |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3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7000 | |||||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000 | |||||
主险 |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 | 30年 | 10年 | 2554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500000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31925 |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1925 |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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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未来全球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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