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康宁终身
包含产品 :
109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40种重大疾病保障,确诊提前给付;终身享有身故、高残保障金;针对10种特定疾病,确诊提前给付。”
身故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4000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给付20%基本保额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10年 | 109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10年 | 1090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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