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健康百分百
包含产品 :
544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1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泰康健康百分百”是一款涵盖100种疾病的终生重疾保险,包括30种轻症、70种重疾、高残、身故、保费豁免五大责任,病种更广、保障更全面。 ”
身故保险金:20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高残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给付 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高残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给付 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5440 |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60000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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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
31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病种多 保障全 保终身 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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