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信诚【金惠康】重疾全程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549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涵盖非常完善的重疾意外保障的赔付,保额高”
身故全残保险金:3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5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 :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将按已缴的 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 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5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 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 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合同的保险金额2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特别关爱金 | 60000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中列明的重 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 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合同效力 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若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在70岁后发生此事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在按保额1倍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300000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7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30000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有恶性肿瘤,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 付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与主合同的癌症特 别关爱金同时给付,以后各期保险金将于保险金给付日给付。 第一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
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 | 30000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白血病、脑癌或骨癌,除了给付上述第 (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男性,在其年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70 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 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前列腺癌、肺癌)或肝 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女性,在其年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70 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 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乳腺癌、宫颈癌或肺 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别关爱金 | 60000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将按确诊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及时救助保险金 | 60000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 附录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 的疾病,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
生命特别关爱保险金 | 150000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 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 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 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信诚「信悦行」意外保险计划 | 30年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2100 |
主险 | 信诚「金惠康」健康保障计划 | 终身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13119 |
附加险 |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27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信诚「信悦行」意外保险计划 | 30年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210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300000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
主险 | 信诚「金惠康」健康保障计划 | 终身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13119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30000 |
癌症特别关爱金 | 60000 | |||||
及时救助保险金 | 60000 | |||||
少儿特别关爱金 | 60000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生命特别关爱保险金 | 150000 | |||||
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 | 3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 279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50000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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