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184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央企中国人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创新推出一款超低费率防癌险,这款专门针对癌症风险的产品具有交费低、保障高、确诊赔付、特定保障、豁免保费、满期返还等特点。”
身故保险金:19320
癌症确诊保险金:100000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30000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3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郑蕊碧 设计
云南丽江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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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9320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癌症确诊保险金 100000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30000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30000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20000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1840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至80周岁 10年 184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至80周岁 10年 1840 癌症康复保险金 20000
癌症确诊保险金 100000
保费豁免 1840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30000
身故保险金 19320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30000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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