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华夏人寿
- 产品特色: 专属保障豁免产品,主要提供77种重疾+33种轻症疾病豁免保费产品,身故以及全残也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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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珍藏版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1265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趸交 | 199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年 | 19年 | 80.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患癌症轻症,除获得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还可豁免后续主附险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0360 | 趸交/5/10、15/20年交,给付主附险保费1.2倍;30年交给付保费1.5倍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360 |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60%;41-60周岁,给付已交保费*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20% |
癌症保险金 | 1265 | 180天内,给付主附险保费之和;180天后,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与主附险现金价值取大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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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百年康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295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19年年 | 19年 | 203.0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35种,不分组, 等待期90日后, 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无间隔期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529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重疾/中症/轻症保险费豁免 | 529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疾/中症/轻症里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中症疾病20种,不分组,等待期90日后,每次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无间隔期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等待期90天内身故或全残,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身故或全残,18岁前,给付康倍保重疾实际交纳的保费的300%,合同终止;18岁以后,给付基本保额100%,合同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500000 | 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康倍保重疾合同轻/中/重症,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疾疾病保险责任 | 500000 | 重大疾病100种,分4组,等待期90日后,首次发生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额100%;第二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150%;第三次发生不同组别中定义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50%。每组仅给付一次,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轻症、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按重大疾病责任进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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