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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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按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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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2、保障全面:获得包括检查、治疗、床位、手术和其他医疗费用在内的费用保障,安安心心住院治疗。
3、关爱周到: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高达85%,并且不设免赔额。
4、个性化设计:若保险合同期满时仍未出院,还可继续享受最多达30天的保障优惠,续保时无疾病观察期。
5、根据不同经济能力及保障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方案计划,自主投保。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4)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8)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9)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10)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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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费用 | 已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5% |
未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等;牙科保健或治疗等;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珍藏版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1265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趸交 | 199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年 | 19年 | 80.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患癌症轻症,除获得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还可豁免后续主附险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0360 | 趸交/5/10、15/20年交,给付主附险保费1.2倍;30年交给付保费1.5倍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360 |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60%;41-60周岁,给付已交保费*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20% |
癌症保险金 | 1265 | 180天内,给付主附险保费之和;180天后,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与主附险现金价值取大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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