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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996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1 77种重疾100%赔2 33种轻症额外赔20%3 不同轻症额外赔付5次4 轻症豁免保费5 任何疾病终末期100%赔6 身故(疾病身故、法定宣告死亡、寿终正寝)100%赔7 全残100%赔8 双豁免(投保人罹患轻症、重症、全残、身故豁免投保人保费)”
身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一、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9965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 终身 | 20年 | 996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 终身 | 20年 | 996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9965 |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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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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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不分组两次赔
??自带豁免
?轻症无间隔五次赔灵活可选
??御未来全球绿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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