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防癌险
包含产品 :
499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关爱女性”
身故保险金:104895
癌症确诊保险金:450000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135000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135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4895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450000 |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135000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135000 |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90000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4995 |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499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4995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90000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450000 | |||||
豁免保险费 | 4995 |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135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4895 | |||||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1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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