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人健康医疗保险计划
包含产品 :
535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 :150000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150000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 75000 | 若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我们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现代病额外保障 | 75000 |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我们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全残保险金 | 150000 | 若全残,则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1250 | 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我们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
特别关爱保险金 | 75000 | 若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我们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35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355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 |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150000 |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1250 | |||||
全残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
特别关爱保险金 | 75000 |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 75000 | |||||
现代病额外保障 | 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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