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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353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2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费低、保障高、首改费款、重疾轻症、三大版本、重疾80、轻症20、四重保障、五金合一、保费豁免、性价比高、年金转换”
身故保险金:100000
重大疾病: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襄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以上责任免除 |
重大疾病 | 200000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襄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以上责任免除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襄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以上责任免除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襄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以上责任免除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襄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以上责任免除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福升级版 | 终身 | 20年 | 35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福升级版 | 终身 | 20年 | 353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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