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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终身享受,确诊给付,身价保障”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60000
重疾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刘经理 设计
北京市延庆 太平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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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00000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6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重疾保险金 300000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02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0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60000
重疾保险金 300000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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