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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831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医疗问题,保障会长大,60种重疾,12种轻症保障,”
身故全残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60000
保险费豁免: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 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根据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6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保险费豁免 | 300000 |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 至合同终止。 |
保额递增 | 9000 | 每年保额增加3%,即9000元,终身固定增额 ,保障足额永不过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金佑人生(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3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金佑人生(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310 | 保额递增 | 9000 |
保险费豁免 | 300000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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