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福禄倍至重疾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501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1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保障66种重疾,重疾分为三组。每组均可赔付一次,每次赔付保额;保障14种轻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额的20%;自带豁免;年金转换,保病养老随需而变。”
身故保险金:150000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9年交保险 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11(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 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不承担本项责任,责任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0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010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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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1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投保范围广,专为境外旅游客户设计,除意外伤害身故、烧伤、残疾等保障责任外还包括多项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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