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计划(行业唯一)
包含产品 :
408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本产品颠覆了以往大病保险的理赔规律,一次确诊合同不终止,多倍理赔、重复报销,大病理赔次数最高达七次。另有特殊疾病关爱金和交费前十年关爱金。癌症跟踪治疗、跟踪理赔全过程。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医疗,大病、小病、意外保障全面。费用低,呵护宝宝终身。”
身故保险金:200000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10000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300
身故保险金: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本合同终 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 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 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 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 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300 |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即5万元+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20 | 若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保险期内给10次累计100万。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 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累计可赔付22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 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 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 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 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 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累计赔付7次。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年给累计给180天即9万元。保险期内不限报销次数。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10000 | 对于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 50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内可以给两次,累计100万。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24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 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合同第2.3.1 条 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
手术保险金 | 5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即每次5万,一年给两次,共10万元。保险期内不限报销次数。 |
豁免保费 | 20000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本合同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30年 | 20年 | 305 |
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青少版) | 终身 | 20年 | 3300 |
附加险 |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 20年 | 20年 | 330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2版) | 1年 | 20年 | 1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30年 | 20年 | 305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100000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 |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手术保险金 | 50000 | |||||
主险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青少版) | 终身 | 20年 | 3300 | 豁免保费 | 200000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2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2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 20年 | 20年 | 330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20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300 |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2版) | 1年 | 20年 | 150 |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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