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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障已知和未知的癌症,特定癌症按保额的三倍赔付。”
身故全残保险金:100000
癌症保险金:100000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100000
满期保险金:1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李伦芬 设计
重庆市南岸区 太平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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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 ③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癌症保险金 100000 (1)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类癌症所对应的倍数。 类别 癌症种类 倍数 第一类 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1倍 第二类 第一类、第三类以外的其他癌症。 2倍 第三类 男性被保险人: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女性被保险人: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的恶性肿瘤,包括原发于子宫颈和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3倍 若同时确诊发生“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癌症种类的,保险公司仅按其中倍数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 100000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按50000.0元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 100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至80周岁 20年 3024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至80周岁 20年 3024 癌症保险金 100000
满期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 100000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0000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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