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544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缴费少保障高,轻症可豁免后期保费,轻症赔付后重疾保额不减,满期返还所交保险费!”
身故全残保险金:87104
满期保险金:108880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200000
保险费豁免: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87104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40%; ③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108880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2.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180天后,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癌症轻症,给付20万元的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保险费豁免 | 0000 | 交费期内若发生癌症轻症理赔,豁免后续应交的主险保险费。 |
癌症保险金 | 200000 | 癌症保险金 180天内,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癌症,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5444元。 180天后,若确诊初次发生下列癌症,按照对应保额给付: ①甲状腺癌:给付20万元; ②除甲状腺癌及男女特定癌症以外的癌症:给付40万元; ③男女特定癌症:给付60万元。 (男性特定癌症:肺癌、肝癌、前列腺癌;女性特定癌症:肺癌、乳腺癌、子宫癌) ※具体产品责任及病种描述以条款为准,癌症保险金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 至70周岁 | 20年 | 544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2.0版) | 至70周岁 | 20年 | 5444 | 癌症保险金 | 200000 |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
保险费豁免 | 0000 | |||||
满期保险金 | 108880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87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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