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华夏常青树2015 36周岁 男
包含产品 :
816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6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费低,保障全,自带豁免”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症重疾保险金 :6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60000 | 若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 疾病,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 816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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