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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5445 | 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合同生效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含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年金”。 |
守护年金 | 5445 | 若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且自事故发生日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守护年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若变更之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给付“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再次承担给付“ 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 |
关爱保险金 | 300000 | 生存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关爱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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