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0-50岁都可购买的产品
包含产品 :
90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重疾险不是医疗险,医疗险是以发生医疗行为前提才可以报销的,重疾险是疾病险,是以重疾是否发生为赔付前提条件的,是工作收入损失险。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大病发生概率也越来越高。一个人这一生,一定会得重大疾病,如果没有得,那是因为别的原因先离开了,还没来得及得大病。我们做这份大病险计划,并不是说我们一定会得大病,也不是我们拿不起看病的钱,而是万一如果罹患重疾,我们损失的不仅仅是医药费”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9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90000 |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
生命末期关爱金 | 300000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8967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急诊或住院每年报销最高10000元,100元免赔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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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人寿险
“能免单的重疾险
??达尔文9号重大疾病险
??保障183种疾病,7大可选责任;
??重疾赔付后,所有中/轻症继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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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重疾不分组两次赔
??自带豁免
?轻症无间隔五次赔灵活可选
??御未来全球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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