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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893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高危重疾保障计划”
身故保险金:300000
全残保险金:300000
自主生活能力永 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6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自主生活能力永 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 | 60000 | 若于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自主生活能 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 失护理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若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60000 | 若于年满 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 症,我们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
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若于年满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特定 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尊享版) | 终身 | 20年 | 8937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尊享版) | 终身 | 20年 | 8937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轻症保险金 | 60000 | |||||
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自主生活能力永 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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