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189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人寿险
“此款产品是: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交费低,赔付比例高,且还有豁免功能;适合每一个投保群体。”
癌症确诊保险金:50000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0000
癌症手术保险金:50000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曰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灾际实施手术(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化疗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本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继期保费 | 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曰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10/15/20/30年 | 30年交 | 18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10/15/20/30年 | 30年交 | 1890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50000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50000 |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50000 |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000 |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50000 | |||||
豁免继期保费 | 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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