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最牛重疾险 重疾赔付四次 轻症赔付五次
包含产品 :
479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重疾合理分组,重疾多次赔付,花一倍的钱享受4倍的保障,轻症赔付30%保额市面上最高!”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保额20万,终身重疾额度8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94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79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94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794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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