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泰康百分百A
包含产品 :
702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这是一款包含了重大疾病 意外医疗 住院医疗 全面的综合保障最高赔付年度五十万终身三百万的医疗险 ”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3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按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各项医疗费用。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3000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30天后因疾病住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按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各项医疗费用。 |
高残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将给付 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6060 |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 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11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年交 | 112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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