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53岁女华夏常青树2016
4427.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53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77种重疾,33种轻症,轻症赔五次,轻症赔付后豁免保费,保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身故保险金:10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孙翠青 设计
山东青岛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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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0000 一、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427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终身 20年 4427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终身 20年 4427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2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427
全残保险金 100000
身故保险金 1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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