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福至尊版
包含产品 :
8657.27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被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本产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本产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福至尊版 | 至80周岁 | 20年 | 8507.27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月交、季交、半年交、趸交 | 1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福至尊版 | 至80周岁 | 20年 | 8507.27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月交、季交、半年交、趸交 | 150 | 本产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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