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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321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1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费低,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2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21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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