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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
“这样买的保额才符合一家之主的身份”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叶林刚 设计
江苏苏州 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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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自合同生效起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累计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因意外身故赔付30万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残按照国家伤残1-10级281项进行赔付
轻症保险金 175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12755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意外医疗保险金 20000 因意外导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报销比例90%赔付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每天补贴100元,一年最高180天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1年 1年 235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终身 20年 1275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1年 1年 235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 20000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终身 20年 1275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保险金 175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12755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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