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防癌险
包含产品 :
4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重疾年轻化,全面解决成人医疗,大病赔偿。不连累生我的人!不拖累我生的人!”
护理保险金:200000
健康维护金:20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癌症保险金:2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护理保险金 | 200000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 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 周岁之日), 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200000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 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 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200000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80 天后,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 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个人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计划 | 20年 | 年交 | 4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个人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计划 | 20年 | 年交 | 4000 | 癌症保险金 | 200000 |
护理保险金 | 200000 | |||||
健康维护金 | 2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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