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人寿健康源尊享重大疾病保险
16144.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轻症中症不分组且多次赔付,重疾分组多次赔且返本养老的重疾产品、小病能报销、重疾有绿通服务”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0
身故保险金:40000
祝寿金:4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刘爱芳 设计
山东烟台 泛华联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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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 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1) 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 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 2) 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4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祝寿金 4000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症疾病保险金 4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400000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每次间隔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4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4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00000 交费期间内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400000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 188
主险 天安健康源(尊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8788
附加险 天安附加健康源(尊享)两全保险 与主合同相同 与主合同相同 716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 188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
主险 天安健康源(尊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8788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4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0000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00000
身故保险金 4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4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4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400000
附加险 天安附加健康源(尊享)两全保险 与主合同相同 与主合同相同 7168 身故保险金 40000
祝寿金 400000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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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最多赔6次,累计赔付最高达990% ??身故/全残有保障,被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可选重中轻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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