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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4945.82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高保障全,为客户量身制定的重疾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60000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1)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2)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医疗保障 | 210000 | 特殊门诊医疗:4万/年 住院手术费:最高20万/年 癌症放化疗:最高20万/年 其他住院及膳食费:500/日 住院医疗保障:每年最高1万 未参加社保赔付比例80% 参加社保未进行社保赔付的,赔付比例70% 参加社保且进行社保赔付的,赔付比例1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945.8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945.82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医疗保障 | 21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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