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多倍赔付重大疾病+500万医疗报销+意外保障
包含产品 :
5948.6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常青树(多倍版)+医保通(普惠版)+附加住院医疗(2014)最高可赔7.9倍重疾并报销100%医疗全面解决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质子重离子医疗:1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质子重离子医疗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自续 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同一次 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5%进行给付。 (二)若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80% 进行给付。 |
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意外导致身故,按约定保额赔付;意外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相对应的赔付比例赔付。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因意外导致身故的不受90天限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因意外导致全残的不受90天限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全残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意外导致需接受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付。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将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 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 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 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因意外导致需住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每天给付100元住院津贴,一年累积最多给付180天。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555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4555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赔付6次 | 3000000 | 重大疾病分六组,每次50万,最高300万赔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 30年 | 20年 | 41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555 |
主险 | 华夏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00 |
主险 | 华夏人寿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 | 一年 | 1年 | 610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 1年 | 1年 | 638 |
附加险 | 华夏人寿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 30年 | 20年 | 41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55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555 |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4555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赔付6次 | 3000000 | |||||
主险 | 华夏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 1年 | 1年 | 100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主险 | 华夏人寿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 | 一年 | 1年 | 61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 1年 | 1年 | 638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华夏人寿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6 | 质子重离子医疗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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